近日,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”发布了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4日作出的“东市监处罚【2024】181号”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2024年5月7日,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光县耐特鞋帽店进行了监督检查,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发现标有“NIKE”的运动鞋,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购票据及相关资质,当事人称该运动鞋在南皮寨子集市进购。
经查,当事人东光县耐特鞋帽店,于2023年2月23日注册登记。2023年7月份,当事人经营者谢XX在南皮县寨子集市销售童鞋时与销售运动鞋的结识(姓名不详)。当日,谢XX以30元/双的价格在其处购进运动鞋XX箱,20双/箱,其中男鞋X箱,女鞋X箱,共计货款12000元。运动鞋由售鞋者联系的货车送至当事人家中,货款由司机带回,货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。
当事人经营者谢XX通过门市及赶集的方式进行销售,截止案发共计销售该运动鞋165双(其中男鞋102双,女鞋63双),销售价格分别为35元/双,40元/双,50元/双不等(以上均有微信收款记录)。平均销售价格41.6元/双,按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总货值为16640元。
当事人销售的运动鞋标识“NIKE”,与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商标“NIKE”近似。当事人行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,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。
东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对东光县耐特鞋帽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